四川泸州白沙长江大桥顺利完成合龙 惠及30万群众******
中新网泸州1月9日电 (邹立杨)1月9日,随着最后一节段钢箱梁精准吊装到位,由蜀道集团所属四川路桥集团大桥工程分公司承建的世界第一大跨径双塔独柱中央平行索面斜拉桥——泸州市白沙长江大桥顺利完成合龙,标志着大桥主体工程正式完成,向着通车运行迈出了关键一步。
泸州白沙长江大桥顺利完成合龙。 卢海军 摄大桥主跨520米,共35个钢箱梁节段,本次吊装的中跨合龙段钢箱梁长4.4米,宽30.5米,高3.5米,重90吨。运梁船在江心调整姿态、抛锚定位后,桥面吊机将最后一片钢箱梁缓缓提升至半空,在大桥的中央处完成精准对接,成功实现合龙。
泸州白沙长江大桥顺利完成合龙。 卢海军 摄泸州市白沙长江大桥自2019年11月开工建设,预计2023年5月建成通车,全长1321.7米,桥面宽27.5米,主跨520米,设定标准为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60km/h,最外侧铺设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泸州白沙长江大桥顺利完成合龙。 苟儒君 摄该大桥作为泸州市重要的渡改桥项目之一,大桥南岸与国道353线连接,北岸与省道438线连接,建成后,可撤销大桥、丁石岩、白沙三个渡口,彻底消除长江渡运安全隐患,方便两岸群众安全出行,惠及群众达30万人。(完)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